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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本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
(二)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署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
(三)自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3年11月18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如附件1):
1、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農業部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及農業部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自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起至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止。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及線上國際展覽,同展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署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
七、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1個工作天,公司或商號應自行申請且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公司或商號,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且展出產品應為臺灣產製,否則不予核銷。
九、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有關補助項目及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4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如附件2)。
十一、經費來源:114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