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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署-開放型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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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11

 

開放型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節字第11304006060號
113年9月4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開放型燈具(以下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室內用開放型燈具,如山型燈、工事燈、中東型燈、支架燈、層板燈、線型燈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14335、14115及 15592 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但節能標章已公告之燈具品項,如室內照明燈具、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暨嵌燈等,不適用本基準。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光強度分布: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稱 CIE)70、84及121規定試驗,且測角光度計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依據 CNS 15437「室內一般照明用天花板 LED 燈具」、CNS 15497「發光二極體泛光燈具」或CNS 16047「室內一般照明用 LED 平板燈具」試驗。
3.光通量:測角光度計量測之光通量。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實測發光效率(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實測發光效率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應在150.0(lm/W)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3.實測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且在標示值95%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實測演色性應在80.0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0,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5.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6.實測光束維持率,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1,000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97.0%以上。
(2)測試3,000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95.0%以上。
7.實測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應小於或等於0.050,實測閃爍百分比(Percentflicker, PF)應小於或等於5.000%,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二、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光源為 LED 燈管/泡之燈具者,須檢附其所使用 LED 燈管/泡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性、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