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9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104603980號
附件:「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主旨:訂定「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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